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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(监理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)

各区(县、市)、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,各有关单位:

按照《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》(浙建〔2025〕14号),由省里统一划定监理信用等级,为确保与省级政策有效衔接,经研究,决定废止市住建局《关于公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(试行)的通知》(甬建发〔2023〕31号)。

自2026年4月21日起,全市范围内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、评价结果(包括4月21日公布的信用等级)按照《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》(浙建〔2025〕14号)及相关规定执行。

请各单位高度重视,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流程,做好政策衔接,确保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平稳过渡、有序开展。

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2026年4月17日

原文官网:http://zjw.ningbo.gov.cn/col/col1229325543/art/2026/art_5a4a5c3ee1b845d8940fcfb4130d5f1c.html



本文已被阅读 1 次     2026-04-2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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